1、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3、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4、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5、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