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取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
提供资料
(一)印花税实行“自行”纳税办法,由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持《印花税登记手册》至办税大厅自行购花自行贴花。
(二)纳税人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几项规定办理: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划销,严禁揭下重用。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3、已经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三)纳税人单笔税额达500元及以上的携带相关合同须至税务所开具税单、缴纳税款后换取印花税收讫凭证。
三、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