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自11月起推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CA证书(费用约80元)。
纳税人填写《申请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确认书》(见附件)申请电子签名的,每月申报期将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签名;在填写申报表及相关的附表时需将CA证书插入,保存申报表时在电子申报表的下方将出现128位的电子签名串,可对保存的申报表多次修改,系统每次生成不同的电子签名串;纳税人应该妥善保存包含电子签名电子申报表,保存形式可以为电子文档或纸质打印;纳税人对申报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上传的申报数据将等同于原报送的纸质申报表。
纳税人填写《申请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确认书》申请电子印章的,须向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企业使用的CA证书,32K用户需80元换证费。(至上海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企业公章;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一式三份)。
推行电子签名的纳税人从2008年11月起可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仅指目前通过电子申报报送的各类资料)。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