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管理,提高效率,充分落实国税总局“两个减负”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47号)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局决定采用新的申报资料报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要求
(一)已参加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
1、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除了将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通过网上报送外,从2008年10月1日起请将相应的纸质资料(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和其他补充信息采集资料)直接报送税务管理员处。
2、纳税人如当期临时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的,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办理上门申报同时将纸质各税种申报表报送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和其他补充信息采集资料仍报送税务管理员处。
我局将从2008年11月起在已参加电子申报纳税人中推行电子签名管理,届时已实行电子签名办法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通过网上报送后,无需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二)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尚未参加电子申报纳税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办理上门申报同时将纸质各税种申报表报送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和其他补充信息采集资料报送税务管理员处。
三、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的,我局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所列情形的,我局将依照《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