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我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本市转发文沪国税所一[2008]45号的规定,对我区2008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鉴定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二条规定,现将鉴定结果公示如下:
(详见附件。)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