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开展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本年度年检内容通告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本市2007年3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