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06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31日。
税务部门提醒达到申报条件但还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宜的咨询,可拨打12366热线或登陆上海财税网站。
网址:WWW.CSJ.SH.GOV.CN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