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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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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同时具有如下情况,方可将发票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制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开具负数发票的: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属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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