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开具规定,但根据市局通知,原《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继续使用。
同时,为配合新规定的贯彻落实,自2007年2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携税控IC卡抄税时,应持当月开具的负数发票原件及与其相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购买方为上海的,暂使用《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核销、查验。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具的,窗口人员抄税完毕后,应即扣留企业税控IC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待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后,发还IC卡。
敬请各位纳税人注意。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