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加纳税人及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吃请、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
二、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纳税人及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邀请的境内(外)旅游等活动。
三、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纳税人及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物。
四、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及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借钱借物。
五、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到纳税人及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处报销票据。
六、 财税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七、 不得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