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国税征[2006]52号文件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带税控码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采集系统认证采集数据,即必须携带至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认证,认证通过的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次月申报抵扣);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的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敬请各位纳税人注意。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