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一由第一税务所受理(三楼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
二、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提供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查账所稽查审核完毕的稽查报告;
3、《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已清票、已清税);
4、《上海市清理缴销空白发票登记表》及其他税收票证;
5、一般纳税人需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手续;
6、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
10、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四、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七、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八、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手续的,向主管税务所街道征管组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海市清理缴销空白发票登记表》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同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