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卢湾分局一所三楼税务登记窗口。
二、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间在1年以内的,均属于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范围。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四、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1、《核准停业通知书》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3、《复业单证领取表》
4、空白的《停、复业报告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自决定停业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