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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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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歇业清理时,须销毁所剩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办事程序

1、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由持有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好《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并带上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所,由专管员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清理复核,而后,专管员及纳税人经办人员一同携带上述"表、簿、证"、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307室办理销毁发票手续。

2、发票管理窗口销毁人员,收到纳税人销毁申请后,先按《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上填写的版本、号码、份数与实物核对,核对无误后,表上内容在电脑中进行销号,随后查阅电脑记录中已无该纳税人的库存发票时,再会同专管员及纳税人经办人员当场销毁《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所列发票,并在登记表上分别签字盖章,将《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份交还纳税人,两份交专管员,一份留存。

三、办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四、办理部门

卢湾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五、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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