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范围
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临时离开本区营业场所,到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
二、办事程序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返回本局交纳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交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外出经营地点、时间、运销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外出经营负责人等要素。受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即向纳税人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理部门
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二楼涉税窗口。 地址:斜土路313号 办税服务厅电话63021008×202
五、办理时限
涉税窗口收到纳税人提供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的五个工作日即向纳税人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六、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