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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税务局关于贯彻五项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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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首问制”、“承诺制”、“特卡制”、“并联制”、“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税务机关良好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一流的纳税环境。我局提出公开办事、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加强教育、督查和考核。现制定贯彻五项制度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首问制
  1.凡纳税人(包括有在我区经营意向的)进区局大门申办税务登记或咨询各类项目的,分局第一个接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是首问制的责任人,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并按照办事程序帮助解决。
  2.设立“招商涉税业务表”,分局第一个接洽的部门在接待纳税人后,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事,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转交其他部门受理,对不属本局范围的,也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
  3.在征收大厅设立首问服务台,由专人负责值班(值班制度另订),设立公开问讯电话和首问事项登记簿。
  4.首问服务台要做到一门式服务,开设“服务指南”、“办事程序”等,重点工作放在跟踪督查上,设计用“回执联”的办法引导介绍给具体责任部门。
  二、承诺制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代企业将材料送至市税务局申请认定手续,经市局认定并取得空白税务登记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编码、输入和打印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前来领证。由稽管科负责。
  2.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正确填妥申请表,并携带必备附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税政科负责。
  3.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提供的证件齐全,当即可办好《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由发票科负责。
  4.购买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妥申请单后,可直接到窗口购买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买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涉税窗口办理,五个工作日内解决。由发票科负责。
  5.申请印制普通发票。填妥申请单后,即可办理印制手续。由发票科负责。
  6.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在涉税窗口交妥书面资料后,经管理所核准情况后,按审批权限报批,时限为一个月。由税政科负责。
  7.注销税务登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进行税务事项清理,审批时限为一个月。由稽管科负责。
  8.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由管理所负责。
  9.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由管理所负责。
  10.申请开具《联销纳税联系单》和《租柜纳税联系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由管理所负责。
  11.申请溢缴税款退库和延期缴纳税款。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由管理所负责。
  12.“三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代办送市局申请认定手续,待认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并通知企业,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买和纳税辅导。由外税所负责。
  三、特卡制
  1.对持有区政府发放的“重大项目特卡制”企业,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从速办好各税务事项。
  2.办理“特卡制”企业的有关事项落实在稽管科,实施专人办理(包括分局内部流转),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发票购用手续(发票出售必须在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妥后)。
  3.管理所受理有关事项后当即由所长指定涉税人员审核后马上签报处理,经所长审核后交专人送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在收到签报后即批注意见。
  4.以上程序除税务登记受市局审核认定时间的限制,其余审批事项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专人通知纳税人。
  5.办理以上手续,如企业书面资料准备不全的,应当场对企业进行辅导,由企业补齐有关资料,但审批将同步进行。
  6.享受“特卡制”企业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在开展正常业务后,即可提出申请,管理所受理后,由涉税人员审核并签报处理,按原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7.管理所在接受“特卡制”企业征管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上门走访该企业,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
  四、并联制
  1.为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在办理税务事项中,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
  2.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同时,要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发票购用手续,职能部门之间要做好工作衔接,要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3.凡是实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为该事项的责任部门,必须督查有关科所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4.凡在涉税窗口受理的税务事项,相关税务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签报送至职能科室。(主要指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
  五、责任制
  1.全局每个工作人员都是贯彻五项制度的窗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处理,加强考核和督查。
  2.各部门对外服务的情况纳入区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制,各科所领导为责任人。
  3.对未按制度办事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必须进行批评和处理。
  4.各部门要做好服务事项的记录,及时提供信息给区局。
  5.区局对外公开监督电话(设在监察科),组成由监察科、人事科、办公室及各业务科室组成的分局贯彻区府五项制度督办小组,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与投诉。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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