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支付货款或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发生退货的原因、经过;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原已入账的专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