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1、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和停供发票的;
3、 外省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因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4、 正在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开票的;
5、 应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补办税务登记证期间,要求代开票的;
6、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票的(临时经营、私房出租等)。
二、 代开发票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等)
2、 代开金额1000元以上的还须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动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 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①、填写一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联,纳税人必须按要求逐笔填写
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相关协议书等)
2、 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①、代开金额1000元以下:代开发票申请单、合法的身份证明二者必须核对一致方可代
开发票
②、代开金额1000元以上:代开发票申请单、合法的身份证明、购货方的书面证明三者必须核对一致方可代开发票
3、 代开发票只能以人民币结算金额,其它币种的结算只能根据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价在备注栏说明。
4、一律使用计算机开票。按照“代开发票计算机系统”的要求,涉及代开发票的税务所,必须设置二级管理:代开发票管理员和代开发票操作员。
①代开发票的管理员的职责
l 负责代开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
l 做电脑领票登记
l 录入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起征点
l 纳税期设置为30天
l 建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
l 定期检查代开发票操作员的开票情况,加强监控
② 代开发票操作员的职责
l 审核所有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
l 确定代开发票的品种(国税代开发票,地税代开发票;分类开具)
l 代开发票操作
l 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l 收取代开发票的工本费,每份1.3元。定期将工本费交内勤
l 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票面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
l 做好代开发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并进行复核,超过起征点应当场补征税款
l 定期与代开发票管理员联系
5、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税务机关确定的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当月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6、开具外地建筑安装发票、特种统一发票、临经发票(个体无照经营除外)、外籍公司“不动产财产出租和转让”发票、免税范围发票,只能在税务局大厅窗口代开,其他代开点都不得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 发票代开点的设置
二楼税务大厅窗口 一个 地点:斜土路313号
瑞金街道协税办 二个 地点:复兴中路616弄5号
精文花市 一个 地点:陕西南路225号
淮海街道协税办 二个 地点:淡水路214弄98号
淮海街道 一个 地点:淡水路345弄25号104号
马当路农贸市场 一个 地点:马当路349号2楼
圣力数码广场 一个 地点:西藏南路518-528号
打浦街道协税办 三个 地点:南塘浜路88号
五里街道协税办 二个 地点:蒙自路440弄1号
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个 地点:鲁班路158号
五、 违规责任
1、 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 其他注意事项
1、国税行业划分:
① 工业、② 商业、③ 加工修理修配业、④ 收购业、⑤ 水电业、⑥ 其他
2、地税行业划分:
① 交通运输业、② 建筑业、③ 金融保险业、④ 邮电通信业、⑤ 文化体育业、⑥ 娱乐业、⑦ 服务业、⑧ 转让无形资产、⑨ 销售不动产、⑩ 其他
3、 国税发票代码为:131000560151
4、 地税发票代码为:231000500151
5、 代开发票工本费:1.3元/份
6、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
7、 本市确定小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小额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8、 代开个人所得税发票一律使用地税代开发票
9、 下列特殊行业仍使用行业发票
l 本市个人房屋买卖,仍使用《个人房屋出售发票》。
l 本市单位和个人买卖、转售、拍卖中,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应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l 集贸市场交易,仍使用《上海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