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固定企业从事租柜经营,按有关规定在租柜经营地销货取得收入应缴纳的税收返回本局缴纳,可向管理税务所的税务涉税窗口申请开具《租柜经营纳税联系单》,交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
4.当期纳税申报表;
5.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