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税告字〔2008〕4号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进行公告,具体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企业或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二OO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