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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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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且停业时间在3个月至1年的,均属于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应当自决定停业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1、取并如实填写《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和《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
2、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结清停业前的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上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未使用完的剩余空白发票。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
1、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未发生纳税事项或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由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及其剩余的空白发票,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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