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17号)的规定,静安区税务局将于9月17日——11月30日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此次评定工作的纳税人包括2006——2007年度的正常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评定内容由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2项具体指标组成。
特此通知。
静安区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