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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税务局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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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17号)的规定,静安区税务局将于9月17日——11月30日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此次评定工作的纳税人包括2006——2007年度的正常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评定内容由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2项具体指标组成。

  特此通知。

  

  静安区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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