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关于2008年10月纳税申报事项的通知
  [字体: ]   

申报税种

 

申报期限

 

月份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他 流 转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 每 季 预 缴 )

   

7、8、9、10、13、14日

7、8、9、10、13、14、15日

9—15日

备注:

  1、*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网上增值税申报截止日。

  2、涉及废旧、货运业发票开具业务的纳税人,其流转税纳税申报期限参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规定。

  3、各税种最后缴款日为该税种申报截止日。

特别提醒:

  纳税人若发生逾期纳税申报或防伪税控抄报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32174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