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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企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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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以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一直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但对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目前已按此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项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的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从2008年开始,上述的特殊情况将不会特殊处理。而且,根据最新的通知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2007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参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外〔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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