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征管系统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增设了对纳税人每月购票量的限制,月购票限量不得超过次购票量的三倍,纳税人当月领购发票的数量超过月购票限量时,系统将自动提示并停止对该纳税人当月该票中的发售。
对纳税人因临时增加经营业务超出月购票限量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临时增加月购票限量”申请。临时增加月购票限量每月仅限一次,且临时增加的月购票限量不得超过每次购票限量的两倍。
对纳税人因经营规模扩大、业务量增长而需提高领购数量的,纳税人应提出“发票核定(数量核定)”的申请,相应增加次购票或月购票限量。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