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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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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47号)的要求,从2008年3月起,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

  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

  2、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

  3、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

  5、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6、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7、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8、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凡被各级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xx年xx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或《xx年xx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二、申报资料报送的方式

  电子申报纳税人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补充财务资料;重点税源户报送的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在新征管系统模块开发完善前,仍采用上门纸质报送方式(何时启用电子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三、报送期限

  电子申报纳税人应从2008年3月起报送相关申报资料信息外,还应对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应当报送的相关申报信息进行补充报送。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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