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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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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202号),按照总局的要求和市局的同一部署,结合本区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改造的进程,区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区从事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税目应税范围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老申报表过渡衔接
  (一)纳税人采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其前一个月有营业税欠缴税金的,应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期初欠缴税额”栏填写;
  (二)纳税人采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前一个月有营业税溢缴税金的,应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前期多缴税额”栏填写;
  (三)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后,对申报期内可减除项目金额大于应税收入的,应在《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七”)做好台帐,并留做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实行新营业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前一个月可减除项目金额大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入附表七第一栏次,并留做下期继续抵扣。

  三、申报表之间关系
  (一)以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表为录入界面,录入完毕自动生成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7列、第8列、第10列各分项;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8列各分项;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各分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1列、第20列各分项。其他部分由计算机自动调入或按勾稽关系生成。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表中除两个“合计”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外,其他各行各列均要求录入。

  四、附报资料
  营业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及相关附表;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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