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我局从2007年7月1日起将正式全面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该系统的推广应用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逐渐成熟的阶段,因此在启用之初,可能会给广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谅解和支持。
另外,该系统设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每月纳税缴款期限为当月10日前,逾期缴纳税款将负担滞纳金。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