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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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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主要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2、侵犯财产权,具体包括: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没收财物;违法对财产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税务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办理条件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必须递交申请书;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即必须是直接的赔偿请求人或依法承受请求权的继承人、其他抚养关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受案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方式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要求的,必须先向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四)税务行政赔偿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审查、审理,并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税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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