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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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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如为外商投资单位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变更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3、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三)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变更注册地时提供);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四)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

  3、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五)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单位(仅指注册资金或投资单位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股东发生变动的单位提供);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或产权交割单复印件一式二份(私营企业可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六)变更注册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七)变更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仅指经营范围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八)变更总机构名称或总机构地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5、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九)变更税务登记表部分内容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财务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4)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变更各方投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6)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3、变更投资总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5)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十)个体工商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2、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3、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4、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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