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内资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发票购买人、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4、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发票购买人、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5、资金来源中中方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
6、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7、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财务人员、发票购买人、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外国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4、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上海办事处、上海分公司、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1、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或租赁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七)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2、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
4、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日期超过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一个月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