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簿》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记账联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防伪税控IC卡;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需专管员签字);
6、最后一次开具生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7、尚未验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原件及封面;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根据沪国税证(2006)56号文规定,每月月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先申报、后抄税、再比对”,通过比对后属比对相符的方能解锁购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