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就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做了补充。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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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况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开具人 |
办理期限 |
具体办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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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
购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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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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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
购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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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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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
销售方 |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 |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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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
销售方 |
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 |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详细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相关链接: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精神,根据市局要求,区税务局规定自2007年4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防伪税控报税时,应同时将申报所属月的下列资料加盖企业印章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所。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复印件;
2)相应记帐凭证复印件;
3)当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