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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注意几项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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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等文件,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便正确填报报表。

  1、企业技术开发费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3、计税工资及三项经费

  关于计税工资及三项经费的填报。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人均每月16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提取扣除。其中,计提的工会经费未提供交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不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需要纳税调整。

  4、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申报表主表第2行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须还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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