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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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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带征)范围的确定

  (一)带征所得税是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总额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税后分红、投资收益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除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实行带征。

  (五)新办企业符合查帐征收的要坚决实行查帐征收;对确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对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实行带征。

  (六)享受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A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会计师、税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事务所,不得实行带征办法。

  (七)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律不实行带征办法。原来带征的企业如果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月起改为查账征收。

  二、带征企业的审批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当年新办企业实行带征方式的,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带征企业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采用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确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三、带征企业的申报

  带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每月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在次月后的15天内申报,申报时应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仍按原办法申报。

  带征企业申报时应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和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年度汇算清缴用)。填制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交通

7%-20%

货物运输

10%

建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提高20%——5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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