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在本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本市内资企业纳税人按《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纸质报表的同时还应在上海市财税网下载《上海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软件(网址:http://www.csj.sh.gov.cn/gb/csj/wsbs/sw/userobject1ai155.html),按规定在输入数据,并审核通过后随同纸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附: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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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期限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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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前 |
所得税申报表下发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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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前 |
各类工资清算、坏帐、财产报损、管理费、投资损失等涉税事项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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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前 |
企业向第一税务所专设受理窗口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软盘和纸质包括会计年报及备案事项等相关资料)。专设窗口受理人员查验纳税人上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及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若材料齐全无误,发放领取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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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前 |
申报差错,需重新填写申报表的,由税务所退回专设窗口,并通知企业凭领取联收回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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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前 |
各税务所将审核完毕的申报表(补税、不补不退)送至一所办理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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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前 |
第一税务所开出缴款书(纳库日期为4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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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前 |
上市公司和审核出错重新申报的,将申报表送达第一税务所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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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
第一税务所开出缴款书(纳库日期为5月25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