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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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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税率调整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其中:“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党政军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科技类出版物、儿童出版物及中小学课本等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

  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退还税款的使用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前述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

  管理规定

  享受前述7类出版物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衔接规定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相关规定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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