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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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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纳税人:

  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应填写《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产品抵扣清单》应逐票填写,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包括电子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自产自销证等相关证明,并自行编号登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行次填报,除此以外取得的发票应在第6行次“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填报。

  4、《农产品抵扣清单》应按月装订成册随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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