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字体: ]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对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享受技术开发费优惠的条件放宽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方法: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

  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不足抵扣的处理: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提高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更加灵活

  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32174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