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介绍
  [字体: ]   

  办理条件:

  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或者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必备材料目录:

  1、纳税人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无形资产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和金额等);

  2、《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审核明细表》;

  3、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额明细账复印件;

  4、无形资产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内部审批资料;

  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二)其他:

  7、若属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损失,需提供:(1)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2)中介机构或相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8、若属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需提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32174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