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及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必备材料目录:
1、纳税人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在建工程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和金额等);
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审核明细表》;
3、在建工程明细账复印件;
4、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内部审批资料;
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二)其他材料:
7、若属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需提供(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还需提供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
8、若属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需提供(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提供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