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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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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纳税人无法收回作坏账损失报损的应收账款、包括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死亡、失踪、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其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以及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必备材料目录:

  1、纳税人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并申明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

  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

  (二)其他

  7、若属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坏账损失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3)工商部门的有关注销、吊销证明;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8、若属对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纳税人对上述坏账损失的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9、若属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

  (2)纳税人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单笔10万元以下坏账)

  10、若属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纳税人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纳税人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3)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1、对属与关联方的经营往来而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重组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12、对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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