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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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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内资企业)即将开始,为了方便各位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业务,现特设专辑对此类业务的办理予以介绍。

  如果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经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对于上述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属分局审批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政策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沪财企一[2000]197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沪国税所一[2004]6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沪财企一[2000]371号)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沪国税所一[2003]47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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