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从8月1日起,税务发票工本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税务发票工本费按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核定。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均为:政府采购中标价/ (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
二、本次税务发票工本费实施期限与税务发票政府采购商务标招标期限一致(一般为三年一次),今后随着政府采购中标价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937号〕文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