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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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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一、 受理部门

   黄浦分局各街道所在地街道征管组。

二、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间在1年以内的,均属于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范围。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四、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  办结告知

    1、《核准停业通知书》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3、《复业单证领取表》

    4、空白的《停、复业报告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七、申请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自决定停业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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