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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一)条件: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提供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登记表》须填写齐全,且留存“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
3、《发票管理员证申请表》,并提供发票管理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照片;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
二、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二)提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购用印制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9、其他资料:对首次申请印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印制《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办结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由购买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折扣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
1、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a、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网上认证结果通知单(手工认证的应盖有认证图章;网上认证的应附认证结果通知单)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b、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c、已抵扣且作账务处理企业的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未抵扣未作帐务处理的企业不需提供记帐凭证。
d、《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一式二份,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填写要求:抵扣联“认证相符”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申请单》—1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应填写蓝字发票的信息。);
e、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2、办理时限:当天
3、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
4、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沪国税征(2006)47号。
(二)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1)一般纳税人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应在认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2)一般纳税人开票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售方应在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
1、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a、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b、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c、属于符合办理条件第二款第一条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证明(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
属于符合办理条件第二款第二条的:提供由销售方写明具体原因的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d、已报税且作账务处理企业的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e、《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一式二份,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填写要求:写明拒收原因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f、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2、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
4、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
四、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办理条件: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货运发票全部联次的,受票方(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货运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网上认证结果通知单(手工认证的应盖有认证图章;网上认证的应附认证结果通知单)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已抵扣且作账务处理企业的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未抵扣未作帐务处理的企业不需提供记帐凭证。
4、《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填写要求:抵扣联“认证相符”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申请单》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应填写蓝字发票的信息。);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备注:非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只需提供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三)办理时限:当天
(四)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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