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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遗失补证
一、受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统一由第一税务所受理(二楼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个体工商户由各街道所在地街道征管组受理。
二、办理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提供材料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在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的收据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一份;
2、登载遗失申明的报纸原件一份(报刊需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
3、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补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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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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