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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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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要求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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