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驻沪代表机构取得收入如何申报的问答
问:我们是外商驻沪代表机构(咨询企业),最近我们单位以境外总机构名义直接同国内客户签定并实施合同,取得收入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0]8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位与客户签定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定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