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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创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问答
问:我公司是家软件企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培训任务也比较重,是否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答:根据财税[2006]8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可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的2.5%提取,并且要实际使用。当年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或虽然已提取但未使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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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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